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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吳院長一個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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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16 19:53 |顯示全部樓層
還真的是官樣文章..
http://w2kdmz1.moea.gov.tw/user/ ... kind=1&id=18065

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關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部分決議事項5,略以:「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繁榮、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及行動計畫97年9月業經行政院終止執行,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盱衡台灣整體經濟發展情勢,召集石灰石礦保留區所在之縣(市)政府及經濟部等單位開會,檢討『台灣西部地區石灰石礦保留區』相關政策,檢討具體結論交由經濟部依據礦業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之規定公告解除西部『石灰石國家保留區』之劃定,以促進台灣產業繁榮。」本案因事涉礦業權及水泥工業發展政策,案經經建會轉請本部本於權責卓處。

關於「台灣西部地區石灰石礦業(國家)保留區」,原係配合「水泥工業長期發展方案」而劃定,現該方案業奉 行政院函准停止適用,且目前各項環保、水保法規亦已健全,就礦業立場而言,西部地區之石灰石礦亦無特別必需保留之必要,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已無保留之必要時,應公告解除保留。案經本部檢討後認該等保留區已無保留之必要,本部再以98年7月27日經務字第09804603860號公告自98年10月1日起解除保留。

「台灣西部地區石灰石礦業(國家)保留區」經解除保留後,原保留區內之石灰石礦業權申請設定案,依礦業法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如位於需保護之區域或申請區域有妨害公益者,不予核准,本部礦務局會徵詢縣市政府意見,倘有該等條文規定情形,即不予核准;另礦業開發所需土地,尚需依環保、水保法規審查通過及核定為礦業用地後,始得進行開採作業。

關於解除石灰石礦業(國家)保留區,並不等同於開放石灰石採礦,日後原保留區內如有石灰石礦業權申請設定案,本部礦務局將秉持依法行政之立場,嚴予審查,並依礦業法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徵詢縣市政府意見,故縣市政府意見應可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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