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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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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1 16:51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kt 於 2006-8-1 15:07 發表
目前想請關心動物的立法委員,在下一個會期裡面推動修訂動物保護法。

刑責是一定要列進去的,不過農委會的官員常在嘴邊掛一句 "比例原則"

似乎虐待動物去坐牢是不道德的樣子


倒也不是比例原則的問題,而是在法律上,能不能把動物視為具有準人格。
尤其是現在台灣的法律,動物還只是「物」,如果是像這兇手一樣,
是沒有辦法辦的。(毀損無主物,本身沒有刑責的問題)

而刑責本身是唯一的處理方法嗎?我不覺得,或許可以從調高罰鍰額度著手。
畢竟,這社會上被關的人出來之後繼續作奸犯科的多的是,抓去關頂多只能讓這幾年他不犯案,不能保證他出來之後就洗心革面。

要修法不只是修動物保護法,可能連憲法上承認基本權的東西都要一併修。



但如果要從情感上,我絕對是贊成把這XX蛋閹掉,拿去給貓磨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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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1 21:20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asure 於 2006-8-1 21:15 發表



有指導教授姓名嗎?

這樣就可以找到email

我想寄封信讓老師知道學生的近況並不是什麼壞事

也不犯法阿


我記得~畢業證書兩年內可追回



前面幾篇連結有寫,他老師已經離開中原,到陽明去了。

還不如直接寫給中原校方比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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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1 22:58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kt 於 2006-8-1 21:35 發表


不修入刑責的問題就是像這樣,在哪邊大聲炫耀說,你們辦不了我。

法律都是罰鍰,沒有停止他虐待的可能,然後繼續虐待貓,製造恐怖。



在行政執行的層面上,也可以用拘提管收的方式達成。
不用刑法的處理方式,主要是流浪貓、流浪狗的生命現行在整體法律上的評價不能算是一種法益。
這問題絕不只是修動保法這麼簡單的。

提供一篇我景仰的豬狗老師寫過的文章,為這個問題提供一些思考的面向。
http://animal.coa.gov.tw/resources/doc/a04_02.doc

如果直接切入今天新聞的問題,請想想,動物如果作為訴訟上的原告或被告,你的看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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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2 09:45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kt 於 2006-8-2 00:21 發表
受教! 如果不由伸張受虐動物權利下手,由其虐待行為影響人民,使人民遭受恐懼的論點上,可有其切入點?


我了解在實務修法上有很高的難度,但是,是不是能藉這個機會,邀集大家的智慧,一起做一點改變或突破? 是不是能有一點作為,讓這隻小貓的命徒於犧牲?


目前的狀況,已經變成行政機關沒有實際進屋查緝的權利,或不敢想像的行政怠惰(至少這次看起來沒有發生)

是不是已經到了一個行動的時候,法律人,關心動物的人,關心動物的法律人@@ ,一起來做點改變?


修法的問題,真的很大,而且緩不濟急。
但是,像今天水果報寫的,也不見得完全正確,至少,我認為依據行政執行法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緊急危險,可以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如果畜生敢依照同法41條提損害補償,這很簡單,只要動保所發新聞稿~再加上所有補償請求和訴訟文書都要申請人自己寫住所的...
雖然今天水果報寫他們已經搬了,為了要合法送達,申請人寫的地址總是對的~是吧~

危害發生,沒有必要一定要刑事行為才可以。




至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同樣也只是行政罰,而且行政罰法規定後,還得面對一罪不二罰的問題。

當然,必須一再說明的,社會上的責任並不是只有法律責任,也有很多的犯罪是實際上發生,而找不到犯罪人的。
例如套布袋打一頓之類的。
對於法律辦不到的事情,還是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讓他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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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5 11:03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matika 於 2006-8-4 13:35 發表


現在是要導向修法的方向沒錯拉..已經有網友透過蕭立委在進行,
但是方xx的行為真的是人神共憤, 大家的怒氣一時之間難以平息,
但是講歸講, 最好還是不要真的扁它, 否則又會被拿來大作文章.

我其實很想了解, 如果它的女友跟家人, 有真的了解這事情的始末,
會怎麼想?


透過單一立委的作法,到最後朝野協商時,一定很容易被搓掉,更何況這又不算重大民生法案。
而且,那天的新聞讓我感覺,只是蕭大立委抱隻貓出來做一些良心的呼籲,這案子目前各行政機關只能算是依法行政(因為沒有法),
不能算是互推責任(叫公務員做沒有法律規定跟長官指示的事不大可能...)
如果能提升層級,透過社運團體找到各黨團,推動的力道會比較大。

現在也是一堆媒體在堵啊,等著看他被扁之類的,現在扁他不是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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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5 22:09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阿輝 於 2006-8-5 17:21 發表


不知道是不是之前是在外面混的緣故
還是結紮之後造成的







結紮之後要注意啦,不懂得嚎就會懂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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