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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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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1 15:07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反推回去就是「告即應理」,
    企業中也是有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之適用,也可反推為「告即應理」。

    企業中的「不告不理」指的是「客人不告我們,我們就不理會」,
    當客人乖乖的依照企業所訂的規則玩的時候,企業不會為了客人的利益著想,
    當客人對企業申訴的時候,企業就摸摸頭、罵一罵就把客人送出門去了,
    而當遇到客人要對企業提告的時候,企業就依照「不告不理」原則予以「專案」處理,企業教育員工的原則即是如此,
    客人不瞭解的時候就教育客人我們沒辦法處理因為「公司規定」如何如何,請客人一定要接受企業的說法;
    當客人懂得提告的時候,企業就真正的予以受理,此即「不告不理」之真義。

    PS:新力、新宇、BEST皮給繃緊一點啊!服務要有 SOP ,不要隨便亂搞啊!

    [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08-12-1 15: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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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david + 3 SOP即是不告不理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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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1 20:50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原文由 mfhsieh 於 2008-12-1 19:20 發表
    邏輯上來說:
    "若非A 則 非B" 的對等描述應該是 "若 B 則 A"。

    --

    不過,如果是 "幹譙" 的話,就沒什麼好挑惕的了。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 ... ntest/cm078-2.shtml
    http://www2.wunan.com.tw/download/preview/2v60.pdf
    如果有疑問的話,請參閱上述高點法律網的說明,我想邏輯沒有錯,
    念好多了,想不到「實行」最徹底的是一般企業~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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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2 08:18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原文由 mfhsieh 於 2008-12-1 22:00 發表

    這是邏輯學的基本定理,說是哲學的基礎也不為過。

    要挑戰這句話的對錯,要有很大的勇氣啊!

    基本應用:


    這邊是說法律用語,不知道 mfhsieh 是否為法學前輩?
    刑事訴訟法的267及268條所說的「不告不理」是我懂的一小部分,
    其他的部分我就不敢說了,我只知道在這部分在法學的邏輯應該是沒有錯的,
    不然刑事訴訟法中的「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及「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有錯的話,
    就我知道的那一小部分來說,可能會讓審判出很大的問題。我只是論法不是論邏輯。
    說真的,理則學不是我善長的部分~^_^

    這篇不是在說這些,要說這個我就不會發文章了。

    [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08-12-2 08: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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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8-12-30 14:46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幹譙!企業之「不告不理」原則

    原文由 SQUARE 於 2008-12-30 14:20 發表
    有看沒有懂,是剛好在 BEST 買 SONY 產品的都有問題嗎?

    只是 PS3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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